关于开展2009-2010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我校2009-2010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即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2009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申请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次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6、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方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7、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要求贴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一张);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必须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县、市民政局公章,民政办公室公章无效);

3、本人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或户口复印件(加盖公章);

4、父母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无身份证需提供所在地乡镇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户口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贷款金额、期限、贴息、还款

1、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按学制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3、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4、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5、若贷款到期日为毕业后2年以上,根据贷款行核定情况,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二、工作要求

1、各学院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学院对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以各种形式进行为期3天(工作日)的公示。

2、2010年3月18日前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纸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Excel版)及申请材料报至大学生资助中心。

 

注意事项:

1、传真件必须复印;

2、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无效;

3、不得提交过期身份证;

4、所有填报内容不得涂改;

5、所有原件及证明材料必须用黑色水芯笔书写,其它颜色书写无效;

6、证明无效、证件不全者不能获得贷款资格。

7、提交申请材料必须按规定排列顺序装订。

 

 

大学生资助中心

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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