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贯彻湖北省《关于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校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创新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推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

为进一步拓展我校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和交叉融合,实施“3+1+2”本硕贯通式“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即学生完成两学年的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学习后,经个人申请和学校选拔进入本计划。进入本计划的学生实施学业导师制,通过学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确定学业导师,并同时进入导师的教学科研团队。为保证“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的培养质量,对入选本计划学生实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则确认获得研究生推免资格,并在本科第四学年实行本科-研究生交互式学习。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研究生相关课程,其中所修的与本科培养方案相关的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可认定为本科专业选修课学分。研究生阶段,本科第四学年修读并合格的研究生课程予以免修。如达到学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可在取得硕士学籍两年后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二、选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本专业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必须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425分;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科研潜质;

(三)身体和心理健康;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1.在省级及以上的大学生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中获奖者;

2.具有研究潜质和创新能力,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公开发表期刊论文,或获得专利授权者,或获得软件著作权者。

三、选拔程序

(一)学校成立“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考核小组;

(二)学院根据学校公布“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工作方案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公布;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申请表》并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将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确定其为“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学生。

四、中期考核

(一)考核时间

本科第三学年(五年制本科第四学年)的第二学期末。

(二)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思想政治表现及学科综合能力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核合格者,进入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第二阶段,并由相关学院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进行重点培养,考核未通过者,仍按本科生培养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措施

(一)入选“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的学生,根据当年确定的层次及其身份参与奖助学金的评定,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金;取得硕士学籍后,可获得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资助,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优先选拔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并参照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三)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未完成培养方案中相关培养环节的,则取消其参与“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的资格;

(四)获得研究生免推资格后,由于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本计划的,本科阶段修读的研究生课程不予认定为本科选修课学分,需重新修读完本科选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本科毕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1856号)自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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